浦东金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6-04
证券代码:600639、900911 股票简称:浦东金桥、金桥 B 股 编号:临 2015-019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以电子邮
件、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并于 2015 年 6 月 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 9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9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审计服务费为人民币 98 万元,并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占有效票数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聘用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事项的
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服务,审计服务费为人民币 35 万元,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占有效票数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一定的时间,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实施,公司董
事会同意将上述决议有效期延长至 2015 年 11 月 7 日(同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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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国家股授权经营单位,持有本公司
国家股 407,011,041 股,占总股本 43.8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上述延期事项属于关联交易。本项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黄国平、潘建
中、刘荣明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沈荣、张行、丁以中、乔文骏、霍佳震、张鸣
6 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占有效票数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附后。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一定的时间,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顺
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授权有效期延长至 2015 年 11 月 7 日(同中国证
监会核准批复的有效期),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理,本项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黄国平、潘建中、刘荣明回避表决,非关
联董事沈荣、张行、丁以中、乔文骏、霍佳震、张鸣 6 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6 票(占有效票数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附后。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项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15-020)。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占有效票数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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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发表下列独立意见:
1、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批复。鉴
于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一定的时间,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
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实施,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 2015 年 11 月 7 日(同中国证监会核准批
复的有效期),以及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
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 2015 年 11 月 7 日(同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有效期),
并将本次延期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调整事项对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全体股东而言公平合理,未发现其中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丁以中、乔文骏、霍佳震、张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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