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金桥: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7-07
证券代码:600639、900911 证券简称:浦东金桥、金桥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6-033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4 元
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26 元
A 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26 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1357 美元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19221 美元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2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5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7 月 12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13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2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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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本次分配按 2015 年末总股本 1,122,412,893 股为分配基数,
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按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 元(含税),总计派发约 15,714 万元人民币。
2015 年度公司无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
(三)扣税后每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分红派息时,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14 元人民币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126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2
号),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126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本公
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每股 0.14 元人民币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5、对于持有公司 B 股的股东,按照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
作日(即 2016 年 5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1∶
6.5552)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1357 美元(含税)。对于 B 股股东的现金
红利,本公司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1)对于持有 B 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
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
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派发 B 股现金红利时,将按 10%税率履行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的义务,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9221 美元,即本公司委托中登上
海分公司向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本次分派对象发放税
后现金红利每股 0.019221 美元。
(2)对于持有 B 股的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本公司在本次分红派息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021357 美元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3)对于持有 B 股的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本次分派对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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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在本次分红派息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021357 美元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2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5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7 月 12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3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13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7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和截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 B 股股东(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7 月 12 日)。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含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现金红利)、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现金红利的派发方法同上。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
接发放:上海自贸试验区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307702、38726842
联系传真:021-5030153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0 号楼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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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01206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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