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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08-29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

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

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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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

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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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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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十七条 对于股东提出的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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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建议。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股东、监事及独立

董事征集议案,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和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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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进行登记。

     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提

供其他能够让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证明。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并提供能够让公司确认委托人的股东身份的文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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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尽量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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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申请通过证券交易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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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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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

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

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

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规则之规定

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股

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

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

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

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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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

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

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

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

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

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

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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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或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

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

全文。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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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九章 休会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六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等发生

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主持人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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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通

过选举提案并签署声明确认书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处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条 董事会或大会主席不将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

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

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会议议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在指定的报刊或公司网站上刊登。

     第六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含本

数;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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