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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17-10-30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
      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
                                                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1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十六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利
      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安装要求向山西证    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    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资产的,公司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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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向股东进行股利分配的,对存在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股东,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增加一条占有即冻结机制条款为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全体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
                                                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第一时间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在
                                                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
                                                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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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
                                                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在
                                                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
                                                侵占资产名称、涉及金额、侵占起始时间、
                                                相关责任人等内容。若同时存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
                                                报告中注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
                                              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的议案:
                                              1、确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
                                              的事实及责任人;
                                              2、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
                                              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
                                              3、确定清偿期限并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发出通知。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上述期
                                              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被
                                              侵占资产;
                                              4、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事
                                              实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提
                                              出罢免建议,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免职。对清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产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照前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    第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   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   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经理及
                                              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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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任何违反法律、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
                                              分。责任人触犯刑律的,公司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