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关于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结果的公告2020-07-18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 B 股 编号:2020-041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结果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阶段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一审
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20 年 7 月 16 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622 号〕,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历史情况
2013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太原大华
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2013-108),公告了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荣公司”)与山西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
金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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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集团”)股权纠纷一案。2018 年 2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8-006),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
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上述公告。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山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并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2018-062),具体情况详见上述公告。2020
年 3 月 9 日,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 622 号〕,大华荣公司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8)晋民终 56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披露的《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0-006)。
二、本次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622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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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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