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 B 股 编号:2021-011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293,330,434 股 发行价格:3.45 元/股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 名,为公司控股股东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新燃气集团”)。华新燃气集团认购股份数量为 293,330,434 股。 华新燃气集团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转让。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在限售期满的次一 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结论和核准文号 1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 国新能源集团旗下国新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晋国资运营函〔2020〕 197 号)。 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1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4 号),核准本次发行。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要 股票类型:A 股 股票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数量:293,330,434 股 发行价格:3.45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011,989,997.30 元 发行相关费用:9,646,074.05 元 募集资金净额:1,002,343,923.25 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1年2月2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116号),验证截至 2021年2月22日15:00,主承销商指定的股东缴存款账户共计收到参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获配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1,011,989,997.30元。 2021年2月24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29,333.04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 000115 号 ) , 验 证 截 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 , 发 行 人 实 际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293,330,434股,募集资金总额1,011,989,997.3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 民 币 9,646,074.05 元 ( 不 含 税 ) , 发 行 人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002,343,923.25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93,330,434.00元,计入资本公积 人民币709,013,489.25元;截至2021年2月23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377,994,126.0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的 293,330,434 股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3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国新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 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4号)和国新能源履行的内部决策 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 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华新燃气集团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自 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国新能源、主承 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发行对 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 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 国新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 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 二、本次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本次发行结果 4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 名,为公司控股股东华新燃气集团。华新 燃气集团认购股份数量为 293,330,434 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月) 号 1 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93,330,434 1,011,989,997.30 36 合 - 293,330,434 1,011,989,997.30 36 计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110014112R 法定代表人 刘军 控股股东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立日期 1982年8月11日 注册地址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东街2229号万通商业广场C区六楼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官网网址 http://www.sxgxny.com 行业分类 商务服务业 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砂岩气勘探、开发、利用;燃气经营: 输气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管理及对外专营管理;城 镇天然气项目开发;天然气加气站、加油站、油气合建站的建设;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经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与管理;涉气产业装备的研发、制造与销售;煤矿瓦斯治理服 经营范围 务及低浓度瓦斯的输配和利用(非危险化学品);燃气、煤炭、新 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铁路运输:铁路 货物运输;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会议服务;以 自有资金对气化项目投资;以自有资金对中医药实业投资;中医药 健康养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华新燃气集团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发行人的关联法人,本次发行构成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经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 程序。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号 (%) 条件股份数 5 量(股) 1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43,195,592 31.64 - 2 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164,868,470 15.20 - 3 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4,868,470 13.36 - 4 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15,730,790 1.45 - 5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3,586,382 1.25 - 6 卢文星 10,010,490 0.92 - 7 郭紫艳 10,000,000 0.92 - 8 程兆福 10,000,000 0.92 - 9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699,900 0.80 - 10 李金琛 7,930,000 0.73 - 合计 728,890,094 67.19%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 后,公司前十大股东示意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1 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636,526,026 46.19% 2 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164,868,470 11.96% 3 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4,868,470 10.51% 4 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15,730,790 1.14% 5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3,586,382 0.99% 6 卢文星 10,010,490 0.73% 7 郭紫艳 10,000,000 0.73% 8 程兆福 10,000,000 0.73% 9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699,900 0.63% 10 李金琛 7,930,000 0.58% 合计 1,022,220,528 74.18%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华新燃气集团,华新燃气集团持 有公司31.64%的股权。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山 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6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1,084,663,692股增加至1,377,994,126股, 华新燃气集团将持有公司46.19%股权,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省国有资本运 营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地位未发生变化,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 稳定性。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293,330,434 21.29%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其中:A股 974,914,344 89.88% 974,914,344 70.75% B股 109,749,348 10.12% 109,749,348 7.96% 合计 1,084,663,692 100.00% 1,084,663,692 78.71% 股份总数 1,084,663,692 100.00% 1,377,994,126 100.00%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增加与发行数量等量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A 股,但不会导致公 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积极影响,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 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营运资金更加充足,有利于降低财务风 险,提高偿债能力,从而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三)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净资产有所增加,短期内公司净资 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会有所下降,但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助 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强资金实力,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提升公 7 司后续发展及盈利能力。 (四)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 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本 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产生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会因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情况不会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保荐代表人:祁宏伟、牛岗 项目协办人:张一然 项目组成员:任睿、高悦、杜思翀、梁婧琨、胡伟 电话:010-59026666 传真:010-59026670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负责人:李强 经办律师:姚毅、施诗、吴焕焕 电话:021-52341668 8 传真:021-52433320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负责人:梁春 经办会计师:付丽君、董振星 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 书》; (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省 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 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 律意见书》; (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29,333.04 万 股 后 实 收 股 本 的 验 资 报 告 》 ( 大 华 验 字 〔 2021 〕 000115 号)。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5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