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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能源: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19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新股份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由负责监事职责的部门部长担任,保管

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国新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国新股份公司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临
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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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国新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国新股份

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国新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

东提起诉讼时;

    (五)国新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国新股份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

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国新股份公司的
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

定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

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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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

议事项,由其判断是否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并决定是
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

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九条 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监事同意,会议可对

原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在审议某议案时,提案人应对该议案作出说明,
并有义务回答其他监事的提问。

    第十一条 任何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均可以书面

方式要求撤回。提案人一旦将撤回要求书面送达会议主持人,
对该议案即不再进行表决。除此情形外,任何议案均应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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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议程的安排交付表决。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前款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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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会议的出席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的其他
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

求国新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列席监事会

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

问题。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不委托其他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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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职工民主方式)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或

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七章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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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由专人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国新股份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办理决议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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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

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前

述建议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

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或部门落实监事会
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

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

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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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

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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