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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2022-07-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
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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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
要求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严格按照本制
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特别
是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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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九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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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尽可能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
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将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将积极拓展新媒体平台渠道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
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联络方式。当信
息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经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
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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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
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
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
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
本条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
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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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应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
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
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将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将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会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会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
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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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网络互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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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指派并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
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可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投资
者关系工作细则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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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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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
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
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公司将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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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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