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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能源: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7-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
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
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
的其他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以保障和增
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
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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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
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
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
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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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
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的;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
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
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
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情况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
任人:
    (一)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或故意隐瞒,致使危害结
果扩大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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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
    第八条 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责
任人,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调查、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
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
处理的人员,对责任人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
责任人就其涉及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及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负有公司年度报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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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职责和义务的公司部门和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的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按本制度第九条作出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被追责情形的
具体情况或情节予以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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