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投资: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0-07-12
600650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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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0、900914 证券简称:锦江投资、锦投B 股 公告编号:2010-008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30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27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43940 美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9546 美元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0 年7 月16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0 年7 月21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0 年7 月16 日
● 除权(息)日:2010 年7 月19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 年7 月30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 年7 月30 日600650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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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0 年6 月18 日,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
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详见2010 年6 月19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 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0 年7 月16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0 年7 月21 日(B 股股权
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2009 年末总股本551,610,1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3 元(含税),扣税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70 元,共计派发股利165,483,032.10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0 年7 月16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0 年7 月21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0 年7 月16 日
2、除权(息)日:2010 年7 月1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 年7 月30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 年7 月30 日600650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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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称:登记结算公司)发放。具体办法:登记结算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通过登记结算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
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
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
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
取现金红利。
A 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公司将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 元;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
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 元;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
下称: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公司委托登
记结算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人民币0.27 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
QFII 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
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
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
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
件。则本公司在核准确认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
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3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
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
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
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发生地自行
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600650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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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红利以美元支付,B 股投资
者可于2010 年7 月30 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美元红利。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
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0 年6 月2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 美元对人民币6.8275 元”折算,每股分配现
金红利0.043940 美元(含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规定,公司的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
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39546 美元。为此公司对
“C99 账户”开头的B 股股东(C990000000-C999999999),先按每股0.039546 美元现金
红利发放。
“C99 账户”开头的B 股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
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
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在核准确认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
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4394 美元。如果该部分股东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
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
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发生地自行
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4、A 股和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若需获取本次股利分配的完税证明,请最晚在本公告刊登
之日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填写附件所示的表格传真至本公司,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如果A 股和B 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
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600650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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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
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
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 号28 楼
电话:021-63218800*405
传真:021-63213119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2010 年7 月13 日600650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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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股东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