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投资: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7-29
股票简称:锦江投资 锦投 B 股 证券代码:600650 900914 编号:2015-014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2500
A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2375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225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40884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8840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6795
注:A 股、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税后现金红利分别暂为 0.2375 元、0.038840
美元(A 股、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按持股期
限长短分别适用的税率为 5%、10%、20%在个人转让股票时结算,详见下文实施办
法)。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4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7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8 月 4 日
●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8 月 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5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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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的《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 2015 年 8 月 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7 日(B 股股权登记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551,610,1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2.5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 137,902,526.75 元(B 股
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4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7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8 月 4 日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 8 月 5 日
3、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5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1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8 月 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7 日(B 股股权登记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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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行派发。
2、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
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 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代
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根据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由登记结算公司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75 元。个人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
纳个人所得税。
(3)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0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
放。
3、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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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
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5 年 7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1149)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040884 美元
(含税)。
(1)非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40884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38840 美元。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3)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 的现金红利,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36795 美元。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 28 楼
邮编:200002
咨询电话:021-63218800*202
传真:021-6321311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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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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