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投资: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5月30日修订)2019-05-31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5 月 3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投资委员会(以下称“战略投资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实
施细则(以下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公司投资发展部为战略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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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基本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或其他重大项目(以下合称“项目”)的
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投资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就项目的相关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进行洽谈并将洽谈结果上报投资评审
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对项目的洽谈结果进行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董事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的全体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视实
际情况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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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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