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投资:九届十三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2020-06-02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 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受让上海高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锦江汽车与锦江国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有助于本公司进一步扩大可营运的出租汽车规模,统筹安排车辆营运,
发挥集群效应,同时避免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交易的定价原
则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原则,公允、合理。
三、该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意见。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本
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段亚林:
洪剑峭:
夏 雪:
2020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