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在线:锦江在线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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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 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第
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拟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现金分红水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健
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 2022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核,报董事会批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按照年度经营指标、工作
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
3、公司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现有对外担保数
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处于受控状态。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该项关联交易议案,经独立董事事前审阅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所涉及事项尚需
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该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将回避表
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该关联交易以公允为原则,参照市场价格执行,未有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影响很小,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具
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同
意公司继续聘请德勤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
八、《关于与锦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
度等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公司与锦江财
务公司签署的协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锦江财务公司深入了解本公司营运,
能够提供比中国其他商业银行更快捷高效的服务。交易各方均遵循了
了“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
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
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
司与财务公司续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九、关于公司《关于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
估报告》及《关于与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出具的《关于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
续评估报告》, 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锦江财
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公司《关于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
报告》。
公司制定的《关于与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
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风险处置的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风
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后续事项处置等,能够防
范、降低风险,及时控制和化解锦江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
安全。我们认为该预案是充分、可行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公司《关于与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
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结合德勤出具的关于本公司 2022 年度涉及锦江财务公司关联交
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公司涉及锦江财务公司
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司资金具有独立性、安全性,不存在被关联
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黄亚钧:
唐稼松:
沈小平: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