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4-04-29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关于 上海大江 食 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I1年 非公开发行 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
Z22531000
申报 时间 :
一 、保荐机 构及保 荐代表 人承 诺
1、 保荐 总结报 告书和 证 明文件 及其相 关资料 的 内容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遗漏 ,保 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 人对 其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承担 法
律 责任 。
2、 本机 构及本 人 自愿接 受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 总结报 告书相 关事 项进行 的任
何质询和调 查 。
3、 本机 构及本 人 自愿接 受 中国证监会 按照 《证券 发行 上 市保荐 业 务管 理办
法 》 的有关规 定采 取 的监 管措 施 。
二 、保 荐机 构基 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 9号 海通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 国
联系人 刘赛辉 、王 莉
联系 电话 021-23219519、 021ˉ 2321955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上海 大江食 品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
股票代码 : 600695(A月 殳), 900919(B丹 殳)
上市 日期 : 1993年 11月 ⒛ 日,1993年 12月 15日
注册资本 : 713,2OO,000,00元
1
法定代表人 : 俞乃奋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松江 区玉树路 1055号 9
联系 人 : 李冬青 、杨雪峰
联系 电话 : 021-34225030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对 发行
1、 尽职推荐工作
人进行尽职调查 ,组 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 出具推荐文
件 ;提 交推荐文件后 ,主 动配合 中国证监会 的审核 ,
组 织 发行人及 其 它 中介机 构对 中 国证 监 会 的意见
进行答复 ,按 照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
发行 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并 与
中国证监 会进行专 业 沟通 ;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 的要 求 向证 券 交 易所 提 交推 荐 股 票 上 市所 要 求
的相关文件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持续关注大 江 股份 的董事会 、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 的
2、 督导大江股份规范运作
运 作及 其表 决事 项 ,列 席 了大江 股 份 年度股 东大
会 ;持 续关注大江股份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 内部控
制运行情况 ,督 导大江股份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 、
其他 关联 方 违规 占用 公 司资源 和 防 止 高 管人 员利
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 益 的制度 ,督 导大江股份合
法合规经营 ;督 导大江股份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 、法 规 、部 门规 章和 证券交易所
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并 切实履行其
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
持 续 督 导期 间 ,保 荐代 表 人对 公 司进 行 了现场检
查 ,检 查 了公司的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 、生产 经
3、 现场检查 工 作
营 、公司治理 、内部决策与控制 、投资者关系管 理 、
承诺履行 的执行等情况 。
4、 督导大江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持续督导期 间 ,保 荐机构通过实 地走访 、访谈公司
高管和财务 人员、逐月核对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 、抽取重大合 同和大额资金凭证等方式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截 至 2013年 12月 31
日,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
并及 时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不 存在募集资 金
使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 的情形 。
持续督导期 间 ,公 司在 召开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
督导大江股份严格 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大会 前均提 前 将会 议 通 知及 相 关 议案 内容 送 达 保
5、
荐代表 人 ,保 荐代表 人予 以认真审阅 、充分沟 通并
及时反馈 意见 。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均履 行 了事先
提交保荐代表人审阅 的程序 。
五、其他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无。
六 、对 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
在保荐机构对大江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 间,大 江股份能够积极配合尽职
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
大江股份能够按 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 的所有
真实、合法、完整 、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等 ,向 本保荐机构提
供的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地
大江股份在工作过程 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 场
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 的工作人员 ,有 效协调大江股份的各部 门配合保荐机
构的工作 ,保 证 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大江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 司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配 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履行保荐职责 ,配 合保荐工作情况 良好 。
八 、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
上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导期间的相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保 荐机构对大江股份持续督
、 程序进
关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 信 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
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 ,发 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
、 信 息披露 。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 时 准确进行
九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截 至 ⒛ 13年 12月 31日 ,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⒛ 13年 修订 )》 等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规和文件 的规定 ,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并 及时履行了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不 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十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 页无 正文 ,为 《海通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 上 海大江食 品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zO11年 非 公开发行 股 票 之保 荐 总 结报 告书 》之签 字盖章页 )
僻 檬 儿
刘赛辉 王 莉
法定代表人 :
保荐机 构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