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股份: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7-29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上 海 大 江 食 品 集 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⒛ 14年 度 第 一 次 临 时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
公司 )委 托 ,指 派许永林律师和李辉律师出席公司 ⒛ 14年 度第 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大会 ”),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
程》)、 《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 《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 ,就 公司本次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之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 次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 开本次大
会之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各
股东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两种方式。
(三 )⒛ 14年 7月 28日 ,公 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
流通股股 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服务 。
(四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⒛14年 7月 28日 下午 2时 在上海松江区文
诚路 765号 上海新晖大酒店 12楼 嵩山厅召开 。
(五 )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对象等事项与会议通知
公告披露的内
容一致 。会议通知公告后 ,无 新增提案 。
经 审查 ,本 次股东大会之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和提案人资格
(一 )出 席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和参加网络投票表诀 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67人 ,代 表股份 256,710,255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35。 9941%。 其中:A股 股东
及股 东代表为 21人 ,代 表股份 238,322,836股 ;B股 股 东及股 东代表 娟 人 ,代
表股份为 18,387,419股 ,均 于本 次大会股权 登记 日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登记在册 。参会股 东均持有相 关持股 证 明 ,委 托代 理人 均 持有
股 东书面授权 委托 书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 师 出席或 列席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议 。
(二 )根 据 上证 所信 息 网络有 限公司通过 电子 邮件 方式传 来 的 ⒛ 14年 度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 果 统计表 ,公 司通 过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参加
网络投票 的股 东共 32人 ,代 表股份 17,332,629股 ,占 公 司总股本 的 2。 4303%。
(三 )本 次大会 的召集人为 公 司董事会 。
(四 )本 次大会 议案均 由公 司董事会提 出 。
经验证 ,出 席本 次大会人 员 的资格 、召集人 资格和提案人 资格均 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及 《公 司章程 》、《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 规则 》之 规定 。
三 、本 次大会 的表 决方式 、程序及 结果
(一 )本 次大会对 列入会 议议程 的议案进 行 了审议 ,出
席会 议 的股 东 以现场
记名 投票方式进 行 了表 决 。本 次股 东大会按 照 《公 司股 东大会 规则 》和 《公 司章
程 》的规定 ,由 本所律 师 、两名股 东代表 与 一 名监事共 同负 责计票和 监票 ,会 议
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 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 出
异议 。
(二 )本 次大会 共 审议 一 项议案 ,为 《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 情况报 告 (修
正版 )的 议案 》。根据 《公 司章程 》及 其他有关规定 ,本 议案 为普通 决议议案 ,
由出席股 东大会 的具有表 决权股 份 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的表 决权 通 过 。
(三 )根 据 公 司股 东代表 、监 事及本所律师对表 决结果所做
的清 点 、上证 所
网络信 息有 限公 司通过 电子 邮件 方式传 来 的公 司 ⒛ 14年 度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结果 统计表及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大会表 决通 过 了 《关 于前次募集 资金
使用情况报 告 (修 正 版 )的 议案 。
经 审查 ,本 次大会 的表 决方 式和程序 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公 司股 东大会 议事规 则 》的有关规 定 ,表 决结果合法 、有 效 。
四 、结论 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和提案人资格 ,会 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
本次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2份 。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 下无正文 ,为 签字页 )
(以 下无 正文 ,为 上海大江食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⒛ 14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许 永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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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辉 )
⒛ l4年 7月 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