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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江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09-18  

						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二〇一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7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0

第六章 附          则........................................................................................ 11
              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
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和《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
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公司董事长负责募集资金具体投资项目的组
织实施。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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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
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
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
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
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部分也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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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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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
格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所称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
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
间等。所称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
核,财务负责人、总裁、董事长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
协议约定。因特别原因超出预算时,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
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
预算的措施,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30%(含 30%)以下时,由董事
长批准。
       (二)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3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以下情况须做出
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裁、董事长,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   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   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   项目工程质量不符要求;
       (四)   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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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差异较大的,董事长可提议召开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做
出相关决议,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董事长
应当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
牵头,会同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项目实
施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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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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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
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议案,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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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
业务。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及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
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
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8
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该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
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变更募投项目履行
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

                                 9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应完成专户开设工作并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
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
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
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
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10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
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11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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