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股份: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12-24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上 海 大 江 食 品 集 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⒛ 14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
公司 )委 托 ,指 派许永林律师和周芝均律师 出席公司 ⒛ 14年 度第 二次临时
“ ”
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大会 ),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
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等 法律 、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
章程 》)、 《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 《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 有关规定 ,就 公司本次大会之 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
议人员之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 宜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 次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召 开本次大会之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各
股东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 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两种方式 。
(三 )⒛ 14年 12月 23日 ,公 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
司流通股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服务 。
(四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⒛14年 12月 23日 下午 2时 在上海松江区
文诚路 765号 上海新晖大酒店 12楼 召开 。
(五 )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对象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
容一致 。会议通知公告后 ,无 新增提案 。
经审查 ,本 次股东大会之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 》、《公司
章程 》及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 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和提案人资格
(一 )出 席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和参加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人 ,代 表股份 246,411,909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34.5502%。 其中:A股 股东
理人 38人
及股 东代 理人为 27人 ,代 表股份 232,锊 7,050股 ;B股 股 东及股 东代
,
代表股份 为 13,934,859股 ,均 于本 次大会 股权 登记 日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证 明 ,委 托代 理人均持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登 记在册 。参会股 东均 持有相 关持股
有股 东书面 授权委托 书 。
东大会
公司部分董 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本所律 师 出席或列席 了本 次股
现场会议 。
(二 )根 据 上证所信 息 网络有 限公 司传来 的 ⒛ 14年 度第 二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共
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 表 ,公 司通 过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统参 加 网络投票
28人 ,代 表股份 5,360,577股 ,占 公 司总股本 的 0.7516%。
(三 )本 次大会 的召集 人为 公 司董事 会 。
(四 )本 次大会 议案均 由公 司董事会 提 出 。
法律 、
经验证 ,出 席本 次大 会 人 员 的资格 、召集人 资格 和提案 人 资格 均符合
则 》之规 定 。
行政 法规 、规范性文 件及 《公 司章程 》、《公司股 东大会 议事 规
三 、本 次大会 的表 决方 式 、程序及 结果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采 取现场 投票 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出席
通 知 的全 部 议案
现场会 议 的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人 以记 名 投 票方 式就 列入 股 东大会
《 》 的规 定
进行 了表 决 。本 次股 东大会 按 照 《公司股 东大会 规则 》和 公 司章程
,
由本所律 师 、两名股 东代 表 与 一 名监事共 同负责计 票和 监票
,会 议 当场 公布现场
决结 果 没有提 出异
表 决结果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人 对 现 场表
议。
(二 )本 次股 东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议案共 六 项 ,分 别是 :
1、 《关于变 更 公 司名称 的议案 》
;
2、 《关于变 更 公 司经 营范 围的议 案 》
;
》
《关于转 让 上海 西郊 国际农产 品交 易有 限公 司 叽 股权 的议案
;
3、
全、《关于修 订 (公 司章程 )的 议案 》 :
5、 《关 于修 订 (股 东大会 议事规 则 )的 议案 》 ;
6、 《关于修 订 <董 事会议 事规 则 )的 议案 》。
根据 《公 司章程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 ,议 案
3、 5、 6为 普 通 决议 ,由 出席股 东
通过 ;议 案 4为 特 别 决
大会 的具有表 决权股 份 的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的表 决权
1、 2、
。
议议案 ,由 出席股 东大会 的具有表 决权股份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的表 决权通 过
(三 )根 据 公 司股 东代 表 、监事及本所律 师对 现场表 决结果所 做 的清 点 、上
证所 网络信 息有 限公 司传 来 的公 司 2014年 度第 二 次临 时股 东大会 网络 投票结果
统计表及本所 律 师核 查 ,本 次大会 表 决 通 过 了 :
1、 《关于变 更 公 司名称 的议案 》
;
2、 《关 于变 更 公 司经 营范 围的议案 》
;
3、 《关于转 让 上海 西郊 国际农产 品交 易有 限公 司 嘣 股权 的议案 》
;
4、 《关于修 订 <公 司章程 >的 议案 》 ;
5、 《关于修 订 <股 东大会议 事规则 >的 议案 》 ;
6、 《关于修 订 (董 事会议 事 规则 )的 议案 》。
经 审查 ,本 次大会 的表 决方 式和程序 符合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及 《公
司章程 》、《公 司股 东大会 议事规 则 》 的有 关规 定 ,表 决结果合 法 、有 效
。
四 、 结论 意见
、召集人
本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大会 之 召集和 召开程序 ,出 席会议人 员 的资格
》 、
资格和提 案人 资格 ,会 议 的表 决方 式和程序 均符合 《证券法 》、《公 司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及 《公 司章程 》、《公司股 东大会 议事规则 》 的有关规定
,
本次大会 通过 的决议合 法 、有 效 。
本 法律 意见书 正本 4份 。
本法律 意见 书 经本所 经办律 师签字 并加 盖本所 公章后 生效 。
(以 下无 正文 ,为 签字 页 )
(以 下无正文 ,为 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⒛ 14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嘏
唧 唧
务所
'件
2014」羊i12丿目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