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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新科: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6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线上方式,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除在公司会议室设置现场会议外,公司增设线上会场。上海市
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颖律师、韩春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采用线上方式出席会议,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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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 2022 年度第
      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
      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1.2、 2022 年 10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各股东。


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做
      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司建议股东优先通过线上和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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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
      公司会议室举行。除在公司会议室设置现场会议外,公司增设线上
      会场。


2.3、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结合线上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及 网 络 投 票 的 公 司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42 人 , 代 表 股 份
      981,077,4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1321%。其中,内资股股东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972,081,96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9.5807%;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3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8,995,47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0.5514%。


3.2、 以上 A 股股东为截止 2022 年 11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B 股股东为截止 2022 年 11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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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现场结合线上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 关于聘请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以及《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4.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第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
      新的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2 人,代表股份 981,077,44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60.1321%。其中,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972,081,96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9.5807%;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持有
      公司股份数为 8,995,47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5514%。


5.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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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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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毛惠刚                             经办律师:吴   颖




                                                       韩春燕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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