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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丹化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5-11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 B 股   编号:临 2021-017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为原告
     代参股子公司诉求,涉案金额 8915.2 万元
     目前尚无法预计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 8 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丹阳丹茂化工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诉霍尔果斯润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七被告关于损害
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21)苏 1181 民初 5828 号”。各方当事人如

下:
    原告: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为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
海丹化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一:霍尔果斯润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之一。
    被告二:中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之一。
    被告三:上海丹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股东之一,由本公司
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15,000 万元、被告四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550 万元合资成

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四:璟升(吉林省)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的普通合伙人暨执
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五:朱生义,第三人股东之一,同时担任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
    被告六:谷丰,第三人的执行董事。
    被告七:刘其灵,第三人的监事。
    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霖公司),公司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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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共同向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返还款项

8915.2 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四及被告六至七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各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1 年度对伊霖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自 2018

年至 2021 年,在伊霖公司在建项目停止的情况下,账面上存在大量资金频繁往

来,其中部分资金直接支付给股东,经核查,账面上大部分资金往来的交易对象
与伊霖公司股东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
相互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存在直接占用
及以虚构交易的名义实际占用伊霖公司巨额资金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侵
权。
    2、伊霖公司于 2020 年通过受让股权并增资的方式向吉林三佳农业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 5000 万元,根据《公司法》及伊霖公司《章程》的规定,伊霖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该投资事项并未提交股东
会决议,且原告并不知情。
    另发现,伊霖公司受让股权的对象为辽宁原野佳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
伊霖公司各股东及被告四的关联公司,合作对象天津辰希文化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为被告四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企业,且在吉林三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
他股东没有缴纳出资的情形下,将伊霖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全部实缴

到位,且在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的情形下又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向吉林

三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2100 万元。

    2021 年 4 月 12 日,伊霖公司又受让天津辰希文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4607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受让股权后,其持有的吉林三佳农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由 9.26%上升至 94.57%,该受让股权的行为原告并不知情,

也未召开股东会并经股东会决议。
    因此,原告认为,以伊霖公司为主体向吉林三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

                                     2
投资的行为属于以投资名义占用伊霖公司的资金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
侵权。
    (三)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作为伊霖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伊霖公司及原告
的利益;被告五至七作为伊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
没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损害伊霖公司及原告的利益。伊霖公司及原告的利
益的受损是由各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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