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坏账核销的议案》 公司本次核销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相关会 计政策等规定,核销依据充分,更能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 产价值。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惠民、邓伟、刘战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