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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三毛: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23-04-28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毛集团或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
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
意见》和《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
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
究)是指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
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
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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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
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
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
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
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
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
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
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
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
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原
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
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
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
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
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
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
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
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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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
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
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三毛集团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三毛集团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三毛集团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
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
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
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各级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
       (五)按照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轻纺
集团”)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 三毛集团审计室为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规
定程序移交的集团所属各全资及控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
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调查、
专项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调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
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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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三毛集团所属各全资及控股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
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所属及
所管子企业(若有)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所属及所管子企业(若有)负责人的责
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及所管子企业(若有)
的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各级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
    (五)按照三毛集团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 三毛集团所属各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
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
部门的协同配合。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一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
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
至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三毛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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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
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
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
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
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
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
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
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
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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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十四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交易行为虚假或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高
风险贸易业务、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
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
资;
       (七)未按应收账款管理的内控管理规定实行事前防范、事
中监控、事后处置,形成应收款项重大风险或损失。
       (八)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第十五条 工程承包建设属于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的
负面清单范围,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严禁开展工程承包
建设业务。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的固定资产类投资,涉
及到工程建设的,按《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
管理办法》(2019 年版)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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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
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
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七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审计、评估中介
机构自行违反相关规定的除外);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
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
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
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七)未按规定对土地、厂房、设备进行租赁的。
    第十八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固定资产类投资
的管理,按相关内控管理规定执行;投资项目涉及招标的,按《上
                                                     — 7 —
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2019 年版)
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
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
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
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投资并购的管
理,按三毛集团内控制度规定执行。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
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
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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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
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
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
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
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授意、指使、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
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
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
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
分国有股权;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 9 —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缺少国有权益保护的
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二十二条 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
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
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
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
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
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四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资产损失 500 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
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 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
失虽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但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特别重大
影响,导致或即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的,按重大资产损
失标准认定。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
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
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
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
— 10 —
失。
       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综合
研判认定。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及影响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
作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
相关的书面生效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
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经济事项出具
的专项审计、评估、鉴证报告;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
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七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
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
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
任追究制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
                                                     — 11 —
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
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
事项的,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
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
事项的,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
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
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
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
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
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团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

— 12 —
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
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
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
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有关经营决策
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
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
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有效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有正当理由表明
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违反规定瞒
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
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四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
                                                     — 13 —
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
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
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责令辞职、
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
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三毛集团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
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
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按以
— 14 —
下标准扣减直接责任人薪酬: 资产损失 100 万元以下、100 万
元(含)-300 万元、300 万元(含)-400 万元、400 万元(含)
-500 万元,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20%、30%、
40%(含)-50%的绩效年薪。主管责任人扣减比例原则上比直接
责任人分别降低 10 个百分点。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
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
照以下标准扣减直接责任人薪酬:资产损失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2000 万元(含)-3000 万
元、3000 万元(含)-4000 万元、4000 万元(含)-5000 万元,
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60%、70%、80%、90%、100%
的绩效年薪,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60%、
70%、80%、9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主管责任人年度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扣减比例原则上比直接
责任人分别降低 10 个百分点。同时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
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
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资产损失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2000 万元(含)-3000 万
元、3000 万元(含)-4000 万元、4000 万元(含)-5000 万元,
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40%、50%、60%、70%的
绩效年薪,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40%、
                                                     — 15 —
50%、6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
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
予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
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0%的
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
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
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
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
资产损失 5000 万元(含)-6000 万元、6000 万元(含)-7000
万元、7000 万元(含)-8000 万元,8000 万以上分别扣减和追
索责任认定年度 70%、80%、90%、100%的绩效年薪,分别扣
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70%、80%、90%、100%
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
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
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七条 三毛集团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
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
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第三十
六条规定比例扣减年度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

— 16 —
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
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
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
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相关责任人已调任、
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
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
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有
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
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
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四十一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
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
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
月度(不超过 12 个月)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
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
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
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
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
                                                  — 17 —
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
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证据,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八)包庇、打击、报复有关人员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十五条 对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管理有
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
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
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
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 18 —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
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
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
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
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
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
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重庆市国资委批准。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
员,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
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
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七章 责任追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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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一般应当遵循
受理、调查、处理、整改的程序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条 受理
    (一)责任追究机构受理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
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问题和线索来源包括:
    1. 日常监管中发现的;
    2. 企业、相关人员主动报告或被检举控告的;
    3. 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4. 上级交办的;
    5. 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二)责任追究机构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应
当进行受理登记,原则上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工作, 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初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2. 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3. 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4. 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三)责任追究机构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
法事实,按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分类处置:
    1. 属于重庆轻纺集团追究职责范围的,由重庆轻纺集团责任
追究机构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2. 属于三毛集团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三毛集团责任追究
机构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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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属于三毛集团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
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4 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5.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6. 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7. 涉及市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重庆市纪委
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 调查
    (一)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
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处
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等。
    (二)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开展调查取证:
    1. 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调查谈话记录,并要
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2. 查阅、复制被调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
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3. 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4.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
或鉴证等;
    5. 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三)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调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
要的,责任追究机构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四)调查工作一般应于 6 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 21 —
适当延长。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调查
结果的意见,及时形成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并提交有关决策机构审议。
    (五)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
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
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
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五十二条 处理
    (一)重庆轻纺集团和三毛集团根据调查工作结果,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形成责任追究处
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二)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
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重庆轻纺集团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
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三毛集团或所属各级全资及控股企业作出处
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四)重庆轻纺集团和三毛集团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五十三条 整改
    (一)三毛集团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应该按照整改要
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堵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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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二)三毛集团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上级集团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三毛集团所属各级全资及
控股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三毛集团
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等党和国家机关
已经查明,违规经营投资事实确凿,资产损失金额清楚,有关人
员责任认定明确的责任追究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开展处
理和整改。


                         第八章 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应当建立责
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及时向市国资委或集团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
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未按规定和
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上级集团依据相关
规定,对有关集团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
究。
       第五十七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有关人员,
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
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
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
                                                     — 23 —
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十八条 三毛集团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要充分发挥
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律检查等部门的监督
作用,明确各自职责,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
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重庆轻纺集团或三毛集
团报告。
    第五十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
开。三毛集团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要结合对具体案例的调
查处理,在适当范围进行总结和通报;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
定,探索向社会公开责任追究调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接
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六十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
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
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
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运用力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三毛集团所属各级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当按照本
办法执行。三毛集团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
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二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
定事件的,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
— 24 —
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风险管理部(监事会办公室、纪律
检查室、审计室)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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