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股份:2009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0-07-11
股票简称:友谊股份 友谊B 股
证券代码: 600827 900923 编号:临2010-010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20 元人民币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8 元人民币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9368 美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6431 美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 年7 月15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0 年7 月20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0 年7 月15 日
● 除权(除息)日:2010 年7 月16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 年7 月22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 年8 月5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 年6 月22 日公司第十
七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 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0 年7 月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 股股东,及截止2010 年7 月20 日下午上2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B 股
股东。
3、本次分配以472,116,44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含
税),B 股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后第一个营业日2010 年6 月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1:6.8102 折算成美元派发(每10 股派0.29368 美元),扣税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80 元(B 股为每10 股派0.26431 美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A 股2010 年7 月15 日、B 股2010 年7 月20 日(B 股最后交易日
为2010 年7 月15 日)
2、除息日:2010 年7 月16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A 股2010 年7 月22 日、B 股2010 年8 月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 年7 月1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0 年7 月20 日(B 股股权登记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
直接派发。
(二)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清算
系统派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完毕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
可在指定的证券公司领取红利。
1、对于持有A 股的个人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和《关于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 元。3
2、对于持有A 股的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
23 日颂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 元。
3、对于其他A 股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0.20 元。
4、对于持有B 股的股东,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0 年6 月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8102)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9368 美元(税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
时,负有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B 股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因此本公司对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
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以下简称“C99 账户股东”)按照税后红利金额发放,即每股
发放现金红利0.026431 美元。其他股东按照税前红利金额发放。
(2)上述C99 账户股东存在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情况,或者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本公司将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2、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518 号10 楼
3、联系电话:021-58799358,021-58883100*3012
4、传真:021-58793834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2009 年年会)决议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2010 年7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