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股份: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10-21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友谊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程序和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司董事会决议暨召开 2011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公告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东登记时间和参加会议登记办法,并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经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安排就绪,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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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以现场会议形式如期召开。经验证,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真诚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140 人,代表股份
916,978,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722,495,752 股的 53.24%。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告披露的四项提案
1、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2、审议公司《关于调整、增补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3、审议公司《关于调整、增补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4、审议公司《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审议均以书面投票,逐项表决。表决时,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对开票、计票进行监督,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根据票数统计显示,上述四项提案均获通过。经验证,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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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四项决议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吴宝琛
傅霞
20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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