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股份: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2-06-24
股票简称:友谊股份 友谊 B 股
证券代码: 600827 900923 编号:临 2012-011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2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225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39460 美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5514 美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7 月 5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 除权(除息)日:2012 年 7 月 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18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27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2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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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 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 2012 年 6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和 2012 年 7 月 5 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B 股股东(B 股最后
交易日为 6 月 29 日)。
本次分配以 2011 年末总股本 1,722,495,7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共计需派发现金红利 430,623,938.00 元,结余的 4,083,504.10 元未分配利润转至以后年
度分配。本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7 月 5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2、除权(除息)日:2012 年 7 月 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18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2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2 年 6 月 2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2 年 7 月 5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
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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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 A 股的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6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
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 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
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
币 0.225 元。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4、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
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
6、持有 B 股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按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2 年 5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3355)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39460 美
元(含税)。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1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 B
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以下简称“C99
账户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 0.035514 美元。
8、其中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6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
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 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35514 美元;
9、其中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
红利 0.039460 美元发放。
10、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
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63223344 和 021-6322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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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021-63603298
联系地址:上海市六合路 58 号新一百大厦 13 楼
邮政编码:200001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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