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友谊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8月)2012-08-30  

						                                                                     公司制度八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则及
时披露公司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
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在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该所相关规定披露。

                                      1
                                                                                       公司制度八


     第六条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
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除按有关规则明确要求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
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 件 报 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 并 在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的香港或境外一家媒体上同时发布,在公司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发 布 信 息 的 时 间 不 得 先 于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的香港或境外一家媒体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的其他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
市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采用中英文两种文
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人员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本办法,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
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
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
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
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
                                                                   公司制度八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关于本办法的培训工作,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公司董
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附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董
事会秘书室、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监事和监事会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3
                                                                   公司制度八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
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4
                                                                 公司制度八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的财务数据,包
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5
                                                                    公司制度八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6
                                                                   公司制度八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

                                        7
                                                                   公司制度八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8
                                                                   公司制度八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如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要求补充、
纠正。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将及
时向上海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定期报告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提请
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
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草拟,由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核或根据授权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由董事会进行审核,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核除董事会决议公告外的临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
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除上述事项外的宣传信息,由总经理室审核后刊
登,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七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由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董事长和董事

                                       9
                                                                    公司制度八


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室的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公司内部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沟通,规范公司和相关义
务人的披露行为,公司系统内实行重大事项信息沟通、报备制度。
    1、公司对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超过 50%的子公司、或虽
然持股比例在 50%以下但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或企
业实行信息报备制度。
    2、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
责信息及时沟通事项。公司内部实行联络员联系制度。
    3、重大事项信息沟通、报备须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决议、协议、批文、
财务报表、中介机构意见或报告、交易对象基本资料及与公司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的
说明等。
    第六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
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
表等信息时,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
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披露。
在有关非公开信息未披露前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严格履行信
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信息,属内幕信息,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应予保密。
    第六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
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内幕信息涉及的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
                                                                 公司制度八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
及其关联方,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为重大事件提供服务的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7、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8、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9、上述 1 至 8 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六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遵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进行登记。
   第六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11
                                                                      公司制度八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其他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
   第七十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回复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
项。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有关管理部门的约见安排。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保持与有关管理部门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
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
通。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参加相关培训。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时间完成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配备必需的上网设备,与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应保持畅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室承办。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
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上签字。
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的相关会议记录应作为会议附件存入档案,各类
决议、会议记录、公告等档案由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七十八条      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七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监管局等单位
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作为公
司档案归档保管。



                                       12
                                                                  公司制度八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
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行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
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八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
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
会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应当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的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该等规定冲突
或需作补充时,应相应修订,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报备
和上网程序。
   第八十七条   如本公司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在执行本办法时,有违其应遵守的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则该子公司在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报告之后可免于执行本办法。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