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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谊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2年8月)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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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
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
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回函确认。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制定重大事项方案等事项
时,确需向对方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时,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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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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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尊敬的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
名称)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密工作,不得利
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证券简称:友谊股份、
友谊 B 股,证券代码:600827、900923)。
       我公司已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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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执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于       年        月   日签发的《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
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发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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