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2-08-30
公司制度七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目的和对象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充分披露、合规披露、诚实守信、高效低
耗、互动沟通、投资者机会均等。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持续有效地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
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使公司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形成服
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良好企业文化,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公司已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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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不断修订和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者关系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评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成效。
(三)保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通过信息披露公告、股东大会、证券热线、证券邮
箱、投资者关系网站、分析师推介会、路演等形式接受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
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四)接待投资者来访。合理安排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来访接待,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和参与力度。
(五)公共关系维护。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相关中介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并及时
反馈公司决策层。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与保管等工作。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经营方针;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团
队变动、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
和决议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大股东变化
等;
(五) 企业文化建设,包括公司员工共有的观念、价值取向以及由管理制度和管理
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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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产业政策、政府订货、
补贴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七)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具体方式包括: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安排交流;
(三) 投资者沟通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 接听电话、接收传真;
(五) 邮寄资料;
(六) 广告、媒体报道或其他宣传方式;
(七) 接待来访和安排现场参观;
(八) 一对一沟通;
(九) 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和其他互联网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任职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室是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产品、技术、业务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性,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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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香港或境外一家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渠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报纸和网站,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利用互联网平台提高沟通效率,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
站内容,通过电子邮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将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适时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
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发生应及时披露
的事项时,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按照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提供经营、
财务等信息,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于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
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
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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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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