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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联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15  

						证券代码:600827           900923
证券简称:百联股份       百联 B 股                     公告编号:2015-023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4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国际会议中心 5 楼长江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1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69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4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87,105,177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857,088,333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30,016,84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1.5012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9.7585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742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新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4 人,马新生董事长、汪龙生董事、华国平董事、王逢
   祥董事、沈晗耀董事、傅鼎生董事、曹惠民董事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黄真诚监事长、陈建军副监事长因公务原因未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次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856,703,053        99.9550    99,844        0.0116    285,436     0.0334
        B股           30,005,744       99.9630    11,100        0.037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886,708,797        99.9553   110,944        0.0125    285,436     0.0322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徐晨律师、朱玉婷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