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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联股份: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7-24  

						股票简称:百联股份     百联 B 股

证券代码: 600827         900923                                  编号:临 2015-055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25
   A股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2375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2250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40904
   B股
              居民个人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8859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6814

注:A股、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税后现金红利分别暂0.2375元、0.038859美元(A股、
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按持股期限长短分别适用的
税率为5%、10%、20%,在个人转让股票时结算,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29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7 月 29 日

    ● 除权(除息)日: 2015 年 7 月 3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7 月 30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14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6 月 20 日的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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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5 年 7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和 2015 年 8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 B 股股东(B 股最后交易日为 7 月 29 日)。
   本次分配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1,722,495,752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B 股折成美元发放,共计支付股利 430,623,938.00 元,尚未分配的利润将
用于公司业务发展及以后年度分配。本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扣税情况:
   1、A 股股东: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
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
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
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
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
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0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3)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 股的机构投
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25元。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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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0元。
    2、持有B股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按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5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1119)计算,每股发放
现金红利0.040904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其中: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4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 B 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以下简称“C99 账户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
金红利每股 0.036814 美元。
   (2)其中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8859 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其中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
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40904 美元发放。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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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7 月 29 日
    2、除权(除息)日: 2015 年 7 月 30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7 月 30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1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7 月 2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3 日(B 股股权登记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友谊复星(控
股)有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63223344 和 021-63229537
   联系传真:021-63603298
   联系地址:上海市六合路 58 号新一百大厦 13 楼
   邮政编码:200001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7 月 24 日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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