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联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04-28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
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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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进行审核,并咨询专业意见。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登记,并
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
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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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暂缓披露期限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 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 □否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承诺保密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