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联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4-30
股票简称:百联股份 百联 B 股
证券代码: 600827 900923 编号:临 2019-013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文 现改为
第十二条 公司探索建立鼓励创新的容 第十二条 公司探索建立鼓励创新的容
错机制。相关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错机制。相关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内控制度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 控制度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创
的创新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勤勉尽责、 新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勤勉尽责、未牟取
未牟取私利的,不对相关人员作负面评价, 私利的,不对相关人员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
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相关责任。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
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积极履行社会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
原文 现改为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事会会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有权做出有利于维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护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决策并采取相应的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
措施。 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有权做出有利于维护
2
原文 现改为
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决策并采取相应的措
施。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
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点为:中国 上海 为:中国 上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召开。公司还可采用通讯、网络方式为股东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采用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需 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已经身份
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等其它有效证明, 确认的公司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公司将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交易系统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名册复核。 司网络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已经身份
确认的公司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系统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网络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情况;
人情况;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
原文 现改为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以上、5%(含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可
以就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选项一次向股东
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10%(含 10%)
以下股份的股东,可以就董事会、监事会候
选人选项一次向股东大会提出两项临时提
案;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25%(含 25%)以下股份的股东,
可以就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选项一次向股
东大会提出不超过三项临时提案。以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额与比例,应得
到公司及上市公司相关监管部门的确认。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 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股东按本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股东依法提出的
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董事会应根据法
人名单提案,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股东提出的董事、
章程的规定,对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 监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提交股
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提交股东大会 东大会表决。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应当采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以集中使用,具体细则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
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4
原文 现改为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除其职务。 任。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条规
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定权限范围内对公司交易事项进行决策,建立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对外投资(包括股权、债权投资、融资 会批准。
(含项目)、委托理财等)、资产处置(包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括收购、出售、置换、抵押、租赁等)权限: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计总资产 50%以下的项目,交易的成交金额 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
5000 万元的项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不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下且绝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债权或债务重组、
5
原文 现改为
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项目,交易标的(如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目。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公司发生交易事项,如未达到应由股东大
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项 会批准的标准,则由董事会审议决策,或由董
目,以及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交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易包括:
利润 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 (一)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项目,章程规定属总经理权限的除外;(以 大会批准的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上指标涉及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达到下列标准(指标涉及数据为负
对外担保权限: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值的取绝对值计算)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 除外):
资产抵押权限:公司一年内资产抵押金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抵押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关联交易权限: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0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交易金额占公司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联交易事项。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关资产分次进行的处置、担保、抵押,或者 过 500 万元;
分次进行对外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还应同时符合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过 5000 万元;
超过本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规定董事会权限的是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500 万元;
6.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还应同时符合
6
原文 现改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依照本章程第二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十六条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
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
(五)现金分红最低限:在符合分配条件 (五)现金分红最低限:在符合分配条件
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配利润的 30%。董事会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润的 30%。董事会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达到 20%。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
…… 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7
本次《公司章程》章程修订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