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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谊股份:第十六次股东大会(2008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5-26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次股东大会(2008 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友谊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2009

    

    年5 月26 日召开的第十六次股东大会(2008 年年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暨

    

    召开第十六次股东大会(2008 年年会)公告。公告披露了会议日期、

    

    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时间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经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安排就绪,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26 日

    

    以现场会议形式如期召开。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勇明先生主持。

    

    经验证,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88 人,代表股份

    

    142,932,96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29,196,765 股的30.30%。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验证,上述

    

    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告披露的事项

    

    1、审议公司2008 年度业务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对本次股东大会报告和提案的审议均以书面投票,逐项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对开票、计票进行监督,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票数统计显示,上述报告和提案均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3

    

    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五项决

    

    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傅霞、吴宝琛

    

    2009 年5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