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股份:第十六次股东大会(2008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5-26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次股东大会(2008 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友谊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2009
年5 月26 日召开的第十六次股东大会(2008 年年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暨
召开第十六次股东大会(2008 年年会)公告。公告披露了会议日期、
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时间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经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安排就绪,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26 日
以现场会议形式如期召开。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勇明先生主持。
经验证,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88 人,代表股份
142,932,96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29,196,765 股的30.30%。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验证,上述
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告披露的事项
1、审议公司2008 年度业务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对本次股东大会报告和提案的审议均以书面投票,逐项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对开票、计票进行监督,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票数统计显示,上述报告和提案均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3
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五项决
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傅霞、吴宝琛
2009 年5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