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监事会关于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关规定(2013年3月)2013-03-27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关规定
(2013 年 3 月修订)
(2013年3月26日公司监事会六届九次会议)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促使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二)检查公司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核查财务帐目的真实性,
必要时可对首席执行官和有关人员提出质询。对企业经营运行中涉及
到数额较大的投资、抵押、转让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必要时,可委托内审机构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
计;
(三)对董事会成员、管理班子成员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进行监督,并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对上述人员的
任免和奖惩的建议;
(四)当董事会成员、管理班子成员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损害企业利益时,
应及时建议董事会停止该项行为。必要时,有权对公司重大经济事项
提出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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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监事会应及时掌握企业资产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实施重
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在资产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资产重大
损失的行为、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纪的
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监事会应按《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形式进
行。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
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
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于会议召开的前
10 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
事。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首席执行官、财
务总监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并由指定监事向监事会报告
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监事会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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