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3-03-27
证券代码:900929 股票简称:锦旅B股 编号:临2013-007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30 在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联谊大厦 27 楼会议室召开六届八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邵晓
明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9 人,实到 9 人。全体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
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经 2010 年 12 月 28 日第二十四次股
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将公司注册地址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
高南路 889 号,变更为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 27 楼。
原《公司章程》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889号
邮政编码:200131”。
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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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 27 楼
邮政编码:200002”。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上海辖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
司字[2012]14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
相关文件的要求,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条
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但公司当年净
利润经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不足以实行股利分配
的情况除外。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利分配应当按照《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
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现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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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
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要求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不存在影响
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2.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
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
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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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分红和其他合法收入一律以人民币计价,以外
币支付,在依法纳税后可汇出境外。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利润分配按照《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
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持续稳
定增长,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5.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遵照有关规定,以股东利益为出
发点,着眼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专
项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并做好相关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制定和决策过程。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
分配预案由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后实施。
2. 公司在对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开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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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
新的规定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
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通过投资者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
充分听取广大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
2.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确有必要对
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在经过详细论证
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在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以上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议案事先经公司独立董事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 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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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尤其是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
好上海辖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
[2012]14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
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2. 修改后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利润分配政策切实
可行,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维护股东权益,完善董事会、股
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独立董事:李垣 徐志炯 楼嘉军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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