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3年7月)2013-07-22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
安全,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
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国债逆回购、上市公司股票、企
业债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
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只能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挤占
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的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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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
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证券投资做出决策。
(一)股东大会负责审批证券投资运用资金的金额单笔或一年
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证券投资。
(二)董事会负责审批证券投资运用资金的金额单笔或一年内
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制定证券投资计划,按照证券投资运用资
金权限,获得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
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证券投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由公司财务
负责人组织财务部相关人员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负责投
资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定证券投资方案并形成分析报告,经公
司投资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公司首席执行官批准后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
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方案的,应按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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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规定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已投资的证券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
以书面形式编制公司月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四章 资金及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利用银
行贷款及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
司和商业银行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开户、
转户、销户时需经首席执行官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涉及的资金划拨程序应严格遵守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有专门的银行帐户,并在证券公司或
商业银行设立资金帐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帐户与资金帐户对接。资金帐户
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与公司投
资相同的证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
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遵循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应考虑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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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
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由于证券投资品种多样,且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
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为具有扎实证券投资
理论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的人才。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证券投资管理公司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二)申购前必须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研分析,选择
业绩优良、上升空间大的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
(三)选择中长线投资、价值投资等投资方法及理念,公司不
进行任何投机手法的操作。
(四)选择企业债券投资时,公司只能对具有 AAA 信用级别的
债券进行投资。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
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
风险。
(六)采取控制投资规模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
段来避免、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章 财务审计监控
第二十一条 负责证券投资的专门人员,每月须将全部交易清单交公
司财务经理,由财务经理计算浮动盈亏并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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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发现持仓股票可能存在较大风险或认为公
司证券投资规模过大时可向公司财务总监及首席执行官汇
报,由首席执行官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情
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日后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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