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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旅B股:锦旅B股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30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市北京西路 1277 号
国旅大厦 3 楼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吴颖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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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1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
      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和香
      港《大公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
      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00 在上海市北
      京西路 1277 号国旅大厦 3 楼举行。


2.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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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68,075,6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560%。其
      中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0.2098%;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1,519,3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62%。


3.2、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 公司董事会 2013 年年度工作报告》、《公
     司监事会 2013 年年度工作报告》、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
     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关于 2014 年度续聘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
     2014 年度续聘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七届四次会议、监
      事会七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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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68,075,6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560%。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098%;B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1,519,38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1462%。


    5.3、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
         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签署,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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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签字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毛 惠 刚                             韩 春 燕




                                                吴   颖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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