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4-07-03
证券代码:900929 股票简称:锦旅B股 编号:临2014-010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35821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4030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2239
注: 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税后现金红利暂为 0.034030 美元
(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按持股期限长短分别适用
的税率为 5%、10%、20%在个人转让股票时结算,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 股权登记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 11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4 年 7 月 8 日
●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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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7 月 25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9日审议通过《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4年5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大
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32,556,2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
29,294,935.67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14年7月11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14年7月8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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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
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
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
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日下一工作日(2014年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
币中间价“美元对人民币6.1695元”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35821
美元(含税)。
(1)对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的现金
股利,根据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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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
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34030 美元。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的现金
股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
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3 年度现金
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
现金红利为 0.032239 美元。
(3)对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的现
金股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
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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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35821 美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联谊大厦 27 楼
2、咨询人员:沈先生,史小姐
3、咨询电话:63299090
4、传真:63296636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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