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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旅B股: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4-07-03  

						  证券代码:900929 股票简称:锦旅B股 编号:临2014-010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35821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4030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2239

    注: 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税后现金红利暂为 0.034030 美元

(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按持股期限长短分别适用

的税率为 5%、10%、20%在个人转让股票时结算,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 股权登记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 11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4 年 7 月 8 日

   ●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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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7 月 25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9日审议通过《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4年5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大

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32,556,2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

29,294,935.67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14年7月11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14年7月8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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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

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

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

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日下一工作日(2014年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

币中间价“美元对人民币6.1695元”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35821

美元(含税)。

    (1)对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的现金

股利,根据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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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

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34030 美元。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的现金

股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

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3 年度现金

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

现金红利为 0.032239 美元。

    (3)对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的现

金股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

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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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35821 美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联谊大厦 27 楼

  2、咨询人员:沈先生,史小姐

  3、咨询电话:63299090

  4、传真:63296636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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