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7-28
证券代码:900929 证券简称:锦旅 B 股 公告编号:2015-012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36312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4497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2681
注: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税后现金红利暂为 0.034497 美元(先按 5%税率代扣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按持股期限长短分别适用的税率为 5%、10%、20%在个人转
让股票时结算,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 股权登记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6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8 月 3 日
●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8 月 4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8 月 14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
1
截止 2015 年 8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132,556,2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2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29,427,491.94 元(B 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6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8 月 3 日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 8 月 4 日
3、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8 月 1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8 月 6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
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
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美元对人民币 6.1136
元”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036312 美元(含税)。
(1)对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的现金股利,根据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持股
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
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
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先按 5%税率代
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34497 美元。股东转让股票时,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的现金股利,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
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4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32681 美元。
(3)对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的现金股利,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36312 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 27 楼
咨询人员:张小姐,史小姐
咨询电话:86-21-63299090
传真:86-21-63296636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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