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监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07-04-20
证券代码:900929 股票简称:锦旅B股 编号:临2007-005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于2007年4月18日召开四届六次会议。会议由章宏益监事长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2名,因病缺席1名。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公司监事会2006年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章程附件修改议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制度修改议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
四、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同意控股股东—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推荐,提名(以姓氏笔划为序)赵璧美、章宏益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见监事候选人简历)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7年4月20日
附件三: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7年5月18日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
公司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办公室应当视需要向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对提议无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或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监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通知方式为传真、邮件、电话等,通知时限为1日以上。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
临时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签字扫描文档)等有效表决文件资料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否则应当延期召开。因监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而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致使监事会无法正常工作时,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签字为准。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未做重新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回也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会议需录音的,应事先告知与会监事。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现场会议应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监事出席、缺席和委托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
(五)会议审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本人并代表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如有)、会议影像、录音资料(如有)、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办公室负责保存,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规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制订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