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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旅B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6-10-29  

						证券代码:900929           证券简称:锦旅 B 股        公告编号:2016-020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的通知,2016 年 10 月 28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应参

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调整、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11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

改:

    一、原章程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裁助理。”

    现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

官、首席投资官、首席信息官、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

员。”

       二、原章程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

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原章程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四、原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十一)项“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现修改为“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
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五、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首席执行官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执行总裁 1 名,副总裁 2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裁助理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公司设首席执行官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首席执行官提名,可设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

席投资官、首席信息官各 1 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协助首席执行官工作。”

   现修改为“首席运营官协助首席执行官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首席财务

官、首席投资官、首席信息官、副总裁协助首席执行官管理公司部分经营业务或

承担部分内部管理职能。”

   八、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现修改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上述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