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 发[2001]102 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首席 财务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首席财务官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庄琦女士的工作履 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符合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我们同意聘任庄琦女士为公司首席财务官。 独立董事:李大沛、顾中宪、张帆 2016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