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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旅B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修订稿)2019-05-01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4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股东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且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

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为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

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

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

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
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

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

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

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规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

年5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制订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