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锦旅B股: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5月修订)2019-05-28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特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首席执

行官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组长指定或邀请。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方案;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和初步审议;

    (三)对《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和初步审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初步审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投资评审

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投资委员会提交。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

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

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着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