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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旅B股:锦旅B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11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在上海国际饭店九楼国际厅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170 号)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
派韩春燕律师、罗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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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现场方
      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
      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
      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决定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国
      际饭店九楼国际厅(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170 号)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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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6 月 10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1 人,代表股份 68,928,5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9994%。
      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A 股股东)1 人,代表股份 66,556,2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372,24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896%。


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7%。


3.3、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1 年 6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
      的股东。


3.4、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3.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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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2020 年度
      监事会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
      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
      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均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刊登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香
      港《大公报》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1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
      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统计数据。

5.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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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68,949,3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151%。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A 股股东)1 人,持有公司股
          份数为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2098%;B 股股东共
          1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393,04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053%。


   5.3、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2020 年
          度监事会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
          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议案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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