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4-08
五届五次董事会会议文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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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
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年度
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意见。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确定的进场日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确定的进场日后加强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的年度财务会计
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五届五次董事会会议文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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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
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
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