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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旅B股: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4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国际饭店九
楼国际厅(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170 号)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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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现场
      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 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
      国际饭店九楼国际厅(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170 号)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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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8 人,代表股份 67,487,3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123%。其
      中,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6,556,27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931,12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7025%。


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
      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1%。


3.3、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1 年 12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3.4、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3.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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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
      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统计数据。

5.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67,487,5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12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持有公司
      股份数为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931,123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7025%。参加网络投票的国有法人股股东 0 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0%,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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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1%。


   5.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议案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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