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8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受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
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罗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
议方式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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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现场
会议结合视频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议 案 》, 并 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3、 为积极配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在前述指定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锦
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建议公司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
为以通讯方式召开。拟以通讯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须在 2022 年 6 月 15 日 9:00-16:00 按照上述公告要求完成登记,
以获取会议的接入方式。
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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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下午 13:30 以视频会议的通讯方
式召开,并采取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2 年 6 月 17 日的 9:15-15:00。
2.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
代表股份 67,294,1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7664%。其中,国有
法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为 737,87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5566%。
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进行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00%;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为 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2%。
3.3、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2 年 6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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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通过
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2021 年度董事会报告》《2021 年度监
事会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
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至第七项议案或相关内容已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
证券报》《香港商报》上;第八至第十一项议案或相关内容已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股东大会通讯方式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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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3、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公布了合并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
投票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67,294,1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7664%。其中,
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737,87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5566%。
5.4、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报告》《2021 年
度监事会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
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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