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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旅B股: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2008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6-25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2008 年年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

    

    (2008 年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25 日在上海市北

    

    京西路1277 号国旅大厦3 楼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袁杰

    

    律师、陈峥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

    

    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2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09 年6 月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公司召开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2008 年年会)的通知》等

    

    议案,并于2009 年6 月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

    

    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决议暨召开公司第二十二次股

    

    东大会(2008 年年会)的公告》,决定于2009 年6 月25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

    

    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09 年6 月25 日下午1:00 分在上海

    

    市北京西路1277 号国旅大厦3 楼举行。3

    

    2.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67,099,9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200%。其

    

    中国家股股东1 人,代表股份66,556,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098%;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 人,代表股份543,6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01%。

    

    3.2、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公司董事会2008 年年度工作报告》、《公

    

    司监事会2008 年年度工作报告》、《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报

    

    告》、《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报告》、《关于2009 年度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报告》和《关于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的报告》。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五届五次会议、董

    

    事会临时会议和公司监事会五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4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8 人,代表股份

    

    67,099,9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200%。其中国家股股东1 人,

    

    代表股份66,556,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098%;B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17 人,代表股份543,6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101%。

    

    5.3、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除《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报告》为特别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其他议案均为普通

    

    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5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9 年6 月25 日签署,正本四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6

    

    (本页签字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袁 杰 律师

    

    陈 峥 宇 律师

    

    二OO 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