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上普: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2018-06-12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 上普 *ST 沪普 B 公告编号:临 2018-042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2,848,233.9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已达成调解的案件,对公司当期损益
无重大影响;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在审理阶段的案件,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
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天”)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临 2017-015),
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8-01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自 4 月 21 日起至本公
告日新增的累计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32,848,233.93 元。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诉讼(仲 涉 案 金 额 诉讼(仲裁)
裁)类型 (元) 进展情况
1 余智妹等 75 名自 上海普天 证券虚假 19,296,179.93 尚未开庭审
然人 陈述责任 及利息 理。
2 上海普天 上海赛迪信息技术 买卖合同 11,640,000 尚未开庭审
有限公司、赛迪工 纠纷 理。
业和信息化研究院
(集团)有限公司
3 上海普天 赛迪埃脉韦瓦信息 缔约过失 1,261,839 尚未开庭审
技术(上海)有限 责任纠纷 理。
责任公司
4 蓝色谷北京科技 上海普天 买卖合同 190,975 及违 尚未开庭审
有限公司 纠纷 约金 理。
5 山东新北洋信息 上海普天 买卖合同 459,240 尚未开庭审
技术股份有限公 纠纷 理。
司
二、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七十五名自然人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七十五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余智妹等 75 名自然人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1
上海普天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沪【2018】4 号),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普天存在违法事实。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9,296,179.9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海普天诉上海赛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集团)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普天
被告方 1:上海赛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 2: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曾于 2014 年 3 月 29 日就“电话中心系统建设项目”(简称“该项目”)事宜
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编号:MTN-1403-X02,简称“合同 1”),约定由原告向被告
提供相关硬件、软件及服务等内容,合同金额为 2,300 万元人民币;双方后又于 2014 年 9
月 20 日就上述电话中心系统建设项目事宜再行签订《销售合同(二)》合同编号:B212-11-II,
简称“合同 2”),其中合同 2 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的总金额在合同 1 的基础上增加至 3,880
万元,并约定被告应于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 30%的预付款即
1,164 万元人民币。被告至今尚未支付。
3、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 1 继续履行《销售合同》;
(2)判令被告 1 支付合同预付款人民币 1,164 万元;
(3)判令被告 2 对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上海普天诉赛迪埃脉韦瓦信息技术(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普天
被告方:赛迪埃脉韦瓦信息技术(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签署了《销售合同》MTN-1704-X01,被告在不晚于 2017 年 7 月 15 日前,
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496 万元预付款。该合同第 13.1 条约定“本合同自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生
效”。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预付款义务导致合同成立但未生效。鉴于被告之缔约过失行为导
致原告巨大损失,因 2017 年 4 月 10 日前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正在磋商货物处理
的事由,原告没有对关联案采取有效的货款追索和财产保全手段。被告行为导致了原告直接
经济损失巨大,应赔偿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间原告延误原告对关联案货款
及时追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 14.3426 万元以及货物仓储管理(2017 年 4 月 10 号至今)费用
5.8584 万元,共计 20.201 万元的直接损失。以及履行上述合同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 105.9829
万元。
3、原告诉求
2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实际损失 20.201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 105.9829 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蓝色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蓝色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6 年 4 月底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自动检
票机产品,总价款 462,795。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合同,被告仅给付了 201,838 元
货款,余款 190,975 元至今未付。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190,975 元货款,并支付自 2016 年 6 月 5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5 年 1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经销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销售原告生
产的热转印条码打印机,货款共计 406,200 元,被告仅支付 23,500 元,余款 382,700 元至今
未付。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382,700 元及违约金 76,540 元,共计 459,24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前次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能源”)诉南京永固长发置业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普天能源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 0115 民初 1314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普天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81,10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520 元,合计 86,622 元,由原告
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诉普天能源承揽合同案
1、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普天能源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14 民初 5788 号《民事判决书》,判
3
决如下:
(1)普天能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价款
1,588,000 元;
(2)普天能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违约
金(自 2006 年 10 月 28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 409.24 元为标准进行计算);
(3)驳回普天能源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4)本诉案件受理费 19,718 元,减半收取 9,85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诉讼
费 14,859 元,由普天能源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反诉案件受理费 11,154.30
元,由普天能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普天能源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普天能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双方已和解,原告已撤诉结案。
(四)上海普天诉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海
翰买卖合同纠纷案
双方已达成和解。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普天共计收到款项 650 万元。
(五)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普天能源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除【(2018)沪 0120 民初 8795 号】案件已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外,
截至本公告日,其余案件尚在审理阶段。
(六)上海智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普天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04 民初 5367、5368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上海普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智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初验款
294,000 元;
(2)上海普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 294,000 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向上海智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计付该款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起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3)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 8,141 元,由上海普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七)上海贝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正在履行调解协议。
(八)杭州腾岳电子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正在履行调解协议。
(九)上海寅锐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双方已和解,原告已撤诉结案。
其他已披露诉讼案件暂无进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部分已达成调解的案件,对公司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者在审理阶
段的案件,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
生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
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
2018 年 6 月 12 日
5